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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提醒] 四川90后法警沉迷网络赌博挪用公款748万元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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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新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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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1 11: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90后青年小涛,1992年出生,2019年成为县法院的一名正式在编司法警察,在从事正常的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的正常职责以外,小涛还被委以重任,兼任单位的出纳,前途一片光明。

2020年以来,小涛追求低级趣味,接触了网络赌博,不但赌光了工资积蓄,并且欠下了越来越多的债务。他梦想通过网络赌博盈利来偿还个人债务,就产生了挪用其管理的公款进行网络赌博来翻本的想法。

小涛利用自己兼任出纳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资金用途、支票转账、伪造银行客户交易明细账单、资金明细账单和手机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挪用县法院基本账户、县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和县法院工会账户公款进行赌博,可惜不但没有翻本,反倒越陷越深,越输越多。直到案发,小涛共计挪用公款421万余元,其中416余万元转入境外赌博网站指定账户进行充值,用于网络赌博,但是血本无归,全部输掉了,4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编构虚假事由、伪造财务账单的方式,多次故意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用于网络赌博等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案发前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综合其他量刑情节,依法判处有其期徒刑十一年。

小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小涛是人民法院法警兼出纳,本应对网络赌博具有更高的鉴别能力,可他却追求低级趣味,深陷网赌泥潭,真是可悲可叹!

(当事人均为化名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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