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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公告] 关注!龙岩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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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新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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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9 16: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支持刚性购房和改善性购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贴息贷款,即公转商贷款,下同)最高额度。在龙岩中心城区购房,单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45万元,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55万元;在永定区、漳平市、上杭县、连城县、长汀县、武平县购房,单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40万元,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5万元调整为50万元。

       二、取消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间隔期。职工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结清后,即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降低首付比例。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降低至不低于2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降低至不低于40%。不得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延长贷款期限。贷款最长期限由不超过25年延长至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控制在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内。

       五、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的户籍所在地为龙岩市的,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允许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18日



来源: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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